高祖东、张晓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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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894号案件名称
高祖东、张晓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祖东;张晓菲;刘晓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894号申请执行人高祖东,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被执行人张晓菲,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刘晓娥,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居民,现住名州镇。原系被告张晓菲之妻。关于高祖东与张晓菲、刘晓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陕0826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晓娥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财产,现因执行需要,需对被执行人刘晓娥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解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晓娥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解冻等(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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