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3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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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3657号案件名称
吴英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英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3657号被执行人:吴英明,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关于被执行人吴英明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冀0983民初3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9月10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英明缴纳诉讼费11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开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号牌号码:冀J×××××号,注册日期2011年9月29日,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4.经另案向被执行人吴英明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吴英明是滕庄子乡南王曼村村民,离异,长期不在村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等情况不知道。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等措施。6.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勇审 判 员 刘恩陆代理审判员 刘 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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