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孟飞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申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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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申212号案件名称
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孟飞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孟飞;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申2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62033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天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该单位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孟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立,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二层206号。法定代表人:丁庆利。原审被告: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A19幢13号房。法定代表人:渠雪敏。再审申请人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飞以及原审被告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龙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通建泰利特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杜有刚审判员 丁世超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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