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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加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2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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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2261号
  • 案件名称

    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加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加明;叶金香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2261号原告: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景秀湾嘉园2号楼285-3室。法定代表人:胡连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业广,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宝,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加明,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叶金香,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明,系叶金香配偶。原告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加明、叶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金湖金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月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崇会娴书 记 员 戴森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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