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宪国、陕西西北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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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80号案件名称
吴宪国、陕西西北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宪国;陕西西北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180号吴宪国、陕西西北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宪国与被执行人陕西西北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2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宪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西北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陕西西北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吴宪国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景龙池34号2号楼1单元1层3号1103、1401号房屋(具体以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权字1010755-2-110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过户于吴宪国,但被执行人陕西西北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遂于2021年9月9日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于申请执行人吴宪国名下,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陕西西北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180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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