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阳农村某有限公司、郭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8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833号案件名称
山西汾阳农村某有限公司、郭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山西汾阳农村某有限公司;郭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宋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汾阳农村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汾阳农村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8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渊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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