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纯、文再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0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020号案件名称
刘惠纯、文再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惠纯;文再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刘惠纯,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文再安,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刘惠纯与被执行人文再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922民特13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惠纯与被执行人文再安于2021年9月10日达成了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文再安于2021年9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惠纯执行款15,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惠纯执行款1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惠纯执行款15,00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文再安负担。至2021年9月13日止,被执行人文再安履行了15,500元,其中交纳案件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刘惠纯领取执行款150,00元。被执行人文再安尚有执行款25,000元未履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22民特13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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