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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宽礼、薛芝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恢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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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恢112号
  • 案件名称

    乌宽礼、薛芝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乌宽礼;薛芝梅;杨柳;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乌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女性,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性,汉族。经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院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乌某某、薛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杨某某还清借款本金,履行部分担保义务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执行申请。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乌某某、薛某某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证券等进行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乌某某、薛某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乌某某、薛某某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程序以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乌某某、薛某某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乌某某、薛某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某某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故对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恢1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瑞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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