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笃龙、易忠勇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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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539号案件名称
易笃龙、易忠勇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易笃龙;易忠勇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易笃龙,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易忠勇,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1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易笃龙申请执行易忠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易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365.14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3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易忠勇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4891.39元,本院2021年8月12日将上述款项冻结,并于2021年9月2日扣划到本院一案一账户上,2021年9月9日将其发放给申请人易笃龙。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易忠勇有铃木牌摩托车(湘N×××**)一辆,因无法找到该车辆具体所在,申请人表示不需要法院处理该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继续到被执行人易忠勇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易忠勇限制高消费,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易笃龙,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1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秀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庆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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