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永丰运输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2093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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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2093号之十三案件名称
沂南县永丰运输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沂南县永丰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2093号之十三被执行人:沂南县永丰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93907744L,住所地县城迎宾大道东段;电话:158××××0311。法定代表人:董立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沂南县永丰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沂南县永丰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828001000011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7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海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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