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勇攀、李明亮等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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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412号案件名称
汪勇攀、李明亮等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汪勇攀;李明亮;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汪勇攀,男,1979年05月0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明亮,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发展一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DUMBL8Y。 法定代表人:张小玉。 申请执行人汪勇攀与被执行人李明亮、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4民初9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勇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明亮、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汪勇攀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明亮、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李明亮、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明亮、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明亮、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公积金。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明亮、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明亮、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明亮、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李明亮、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玉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汪勇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李明亮、台州普林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4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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