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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莲、唐智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督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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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督23号
  • 案件名称

    张爱莲、唐智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爱莲;唐智富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督23号申请人:张爱莲,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唐智富,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张爱莲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借款本息340000元,但申请人申请的利率计算已超过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爱莲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唐晶晶代理书记员  袁 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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