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莲、唐智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督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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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督23号案件名称
张爱莲、唐智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爱莲;唐智富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督23号申请人:张爱莲,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唐智富,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张爱莲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借款本息340000元,但申请人申请的利率计算已超过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爱莲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唐晶晶代理书记员 袁 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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