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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睢宁县兴宁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8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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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8204号
  • 案件名称

    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睢宁县兴宁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睢宁县兴宁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睢宁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丁宝国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8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城东升街丁香园13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丁宝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睢宁县兴宁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文学北路睢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睢宁宁江工业园(北外环路南)。法定代表人:张雁飞,该检测中心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宝国,男,196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兴宁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睢宁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丁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136元,减半收取15568元,由上诉人江苏省九鼎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善军审 判 员 汪佩建审 判 员 张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方 耀书 记 员 倪 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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