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肖怀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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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807号案件名称
刘某、肖怀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某;肖怀明;邹金文;肖志华;肖建军;肖小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00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肖怀明,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邹金文,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肖志华,男,200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肖建军,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肖小兰,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肖怀明、邹金文、肖志华、肖建军、肖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怀明、邹金文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支付赔偿款157887.5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62元及本案执行费2689元。被执行人肖志华、肖建军、肖小兰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支付赔偿款141290.6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71.50元及本案的执行费1792元,但被执行人肖怀明、邹金文、肖志华、肖建军、肖小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怀明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4138.54元,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肖志华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45754.16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福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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