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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阳、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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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726号
  • 案件名称

    陈学阳、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学阳;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陈学阳,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靖公路北关四社三十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36900T。法定代表人:唐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学阳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做出的(2019)甘0702民初9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陈学阳支付补偿金46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则被告承担违约金4000元;三、被告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陈学阳交付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路天薇红垣住宅小区5号楼2单元2-902室房屋一套,向原告交付地下室一间(5号楼地下2-1室),于2020年3月30日前交付;四、原告陈学阳从2020年4月1日起开始交纳上述房屋的采暖费、物业费。案件受理费9521元,减半收取4760.50元,由被告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学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3月18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3.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4.2021年7月10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5.2021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件款10000元,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陈学阳。6.2021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张掖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7.2021年9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告知申请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4760.5元,扣除被执行人履行的10000元,下剩44760.5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琴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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