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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明祥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1执异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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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执异45号
  • 案件名称

    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明祥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明祥;江岗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1执异45号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江西省建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11区C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8994。法定代表人:刘红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胡明祥,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江岗,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明祥、江岗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胡明祥、江岗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申请人胡明祥、江岗的执行异议,系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邹晓明审判员  江 岚审判员  于鹏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鹿美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1执异45号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江西省建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11区C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8994。法定代表人:刘红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胡明祥,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江岗,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明祥、江岗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胡明祥、江岗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申请人胡明祥、江岗的执行异议,系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邹晓明审判员  江 岚审判员  于鹏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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