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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执良、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0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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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0704号
  • 案件名称

    厚执良、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厚执良;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0704号原告:厚执良,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北电线厂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翠园公寓2号楼403号。负责人:孙佩珍。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8号中银大厦。负责人:马超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厚执良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厚执良于2021年9月15日以需要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厚执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厚执良负担。审判员 程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蕾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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