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兴友、通化市鸿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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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553号案件名称
代兴友、通化市鸿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代兴友;通化市鸿宝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代兴友,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市鸿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755号。法定代表人:崔绍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兴友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鸿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521执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永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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