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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嘉诚、唐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3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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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3281号
  • 案件名称

    谢嘉诚、唐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谢嘉诚;唐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3281号申请执行人:谢嘉诚,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唐源,男,白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76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谢嘉诚申请执行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购买有价证券保险信息,其名下有一辆购于2010年华泰牌小汽车,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高 媛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东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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