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华、罗行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4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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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354号案件名称
王金华、罗行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金华;罗行;杨秀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4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华,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行,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成,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上诉人王金华因与被上诉人罗行、杨秀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王金华确认的地址及手机号码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该通知书以“本人不接电话,家里无人”为由被退回,视为上诉人王金华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万丙申审 判 员 杨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董 丽书 记 员 李思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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