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科学、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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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516号案件名称
王科学、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科学;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516号原告:王科学,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80号。法定代表人:左振宏,总经理。原告王科学与被告黑龙江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科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科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王科学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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