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刘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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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1052号案件名称
杨静、刘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静;刘源;梁征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刘源,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梁征军,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刘源、梁征军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240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静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源、梁征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一、2021年3月3日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源、梁征军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信息。二、2021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1052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少量)和车辆(找不到车)。三、2021年9月2日,本院做出(2021)吉2401执1052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刘源、梁征军限制高消费。2021年8月3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杨静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杨静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执行员 安 敏执行员 崔永勋执行员 李成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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