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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镇原县王祯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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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356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镇原县王祯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镇原县王祯养殖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93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镇原县王祯养殖专业合作社,住址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法定代表人:杏永兴,镇原县王祯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本院执行的(2021)甘1027民初43号张某某与镇原县王祯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镇原县王祯养殖专业合作社清偿张某某欠款18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70元。在执行过程中,镇原县王祯养殖专业合作社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镇原县王祯养殖专业合作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告知了执行经过,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王继彬审判员脱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      震      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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