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沙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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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334号案件名称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沙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沙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334号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宏宇新车柏景湾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0791672910。法定代表人:周伯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元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911086010。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606365。被告:石沙沙,女,1991年7月2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石沙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燕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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