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奚春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执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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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执269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奚春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奚春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周杰。被执行人:奚春龙,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受理的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奚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奚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1]哈仲网裁字第2002252号裁决书]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万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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