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兆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恒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12民辖终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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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民辖终56号案件名称
福建兆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恒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福建兆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恒;河南豫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兆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法定代表人:林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恒,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审被告:河南豫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贺冲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王晓,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福建兆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恒、原审被告河南豫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1民初1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兆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虽与建筑工程有关,但从孙恒与河南豫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劳务内容上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不同,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应依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孙恒与河南豫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支付款项没有约定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河南豫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均不在渑池县。故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孙恒因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福建兆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豫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地处河南省渑池县,故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兆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李红英审 判 员 沈惠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欢欢书 记 员 牛晓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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