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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小杰、程海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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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420号
  • 案件名称

    孔小杰、程海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孔小杰;程海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420号原告:孔小杰,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告:程海旺,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原告孔小杰诉被告程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孔小杰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孔小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孔小杰诉被告程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孔小杰承担。审 判 员  冯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誉娴书 记 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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