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小杰、程海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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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420号案件名称
孔小杰、程海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孔小杰;程海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420号原告:孔小杰,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告:程海旺,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原告孔小杰诉被告程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孔小杰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孔小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孔小杰诉被告程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孔小杰承担。审 判 员 冯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誉娴书 记 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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