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发、王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06民初6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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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6938号案件名称
刘子发、王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子发;王平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06民初6938号原告:刘子发,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同,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刘子发与被告王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子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子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燃气费等共计52688.2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2日,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银泰泰达大厦10号商铺出租给被告用于餐饮使用,约定年租金为20万元/年,每半年一付以及违约责任。出租的第二年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被告不再承租时,被告只支付了30000元的租金,扣除被告支付的10000元押金,还剩10000元租金。另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20000元违约金。在被告承祖期间,拖欠了燃气费22688.28元。被告王平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2日,原告刘子发(甲方、出租方)与被告王平(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银泰泰达大厦10号商铺出租给被告作为餐饮使用。2.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年租金200000元,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每半年一付,先付后租,每期租金提前30日支付。3.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交纳水电费押金10000元,待租赁期满,各项费用结清后返还。4.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由被告自行承担。5.在租赁期限内,被告不按时缴纳房租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应予以赔偿;被告擅自退租的,被告应赔偿原告20000元。6.在租赁期限内,原告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赔偿被告2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10000元。2020年12月1日起,因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原告对涉案租赁房屋锁门处理,被告不再使用该房屋。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租金共计50000元,被告已支付30000元,扣除押金100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0000元。涉案房屋2019年11月6日至2021年1月6日使用期间,共计产生燃气费22688.28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王平使用租赁房屋至2020年11月30日,应支付相应期限的租金,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使用期间水电费、物业费等由被告自行承担,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燃气费22688.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擅自退租的,应赔偿原告20000元,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通过锁门方式行使解除权,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故涉案租赁合同的终止并非因被告擅自退租导致,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0元的条件并未成就,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因被告未按时缴纳租金给其造成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0000元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子发租金及燃气费32688.28元;二、驳回原告刘子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子发负担424元,被告王平负担69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秦立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任婷婷书 记 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案款缴纳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海宁西路分理处开户名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05××××6999-7085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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