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624执恢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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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恢470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新昌县新农担保有限公司;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捷奥激光制品有限公司;新昌县盛沃科技有限公司;朱柏钢;梁亚锋;王帅江;甄美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624执恢47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商初00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新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捷奥激光制品有限公司、新昌县盛沃科技有限公司、朱柏钢、梁亚锋、王帅江、甄美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172801元,本恢复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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