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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强、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4民初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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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民初3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东强、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东强;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4民初303号之一原告:马东强,男,1998年3月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703806,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6号嘉天国际1-10606室。法定代表人:武志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系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X1UWRXK,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大道陕西商储物流园4栋南排西广场3号。法定代表人:高升治,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东强与被告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马东强于2021年9月22日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东强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东强撤回对被告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马东强负担。审 判 员 肖继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 瑞书 记 员 呼雅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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