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东强、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4民初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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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民初303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东强、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东强;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4民初303号之一原告:马东强,男,1998年3月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703806,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6号嘉天国际1-10606室。法定代表人:武志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系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X1UWRXK,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大道陕西商储物流园4栋南排西广场3号。法定代表人:高升治,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东强与被告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马东强于2021年9月22日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东强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东强撤回对被告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马东强负担。审 判 员 肖继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 瑞书 记 员 呼雅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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