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辉、唐云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81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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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811号之三案件名称
周国辉、唐云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国辉;唐云玉;莫文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8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国辉,男,196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唐云玉,女,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文强,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周国辉、唐云玉与被执行人莫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21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莫文强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福利支行账号为37×××2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2×××16-00015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阳朔镇营业所账号为62×××1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阳朔镇营业所账号为60×××3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福利支行账号为62×××74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了所有案款,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故应解除对其上述账户存款与资金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莫文强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福利支行账号为37×××2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莫文强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2×××16-00015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莫文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阳朔镇营业所账号为62×××1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莫文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阳朔镇营业所账号为60×××3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莫文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福利支行账号为62×××74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成俊代书记员 韦海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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