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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迅吉、武宁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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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164号
  • 案件名称

    刘迅吉、武宁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迅吉;武宁;张郭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164号被执行人刘迅吉,男,汉族,2002年1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被执行人武宁,男,汉族,1992年10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张郭华,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被执行人刘迅吉、武宁、张郭华组织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迅吉应缴纳罚金10万元及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被执行人武宁应缴纳罚金90000元及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被执行人张郭华应缴纳罚金88000元及退缴违法所得43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缴纳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迅吉、武宁、张郭华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被执行人刘迅吉、武宁、张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刘迅吉、武宁、张郭华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及车辆信息,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委托织金县、利辛县、旌德县人民法院对刘迅吉、武宁、张郭华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分别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依法将刘迅吉、武宁、张郭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委托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丹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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