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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佛山顺德华润涂料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宜室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6民初4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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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4459号
  • 案件名称

    沈阳佛山顺德华润涂料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宜室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沈阳佛山顺德华润涂料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宜室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6民初4459号原告沈阳佛山顺德华润涂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兴顺街**。法定代表人梁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福增,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宜室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孙国庆。原告沈阳佛山顺德华润涂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宜室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开始了买卖往来关系,原告提供涂料产品给予被告沈阳宜室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被告支付货款。合作期间沈阳宜室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的货款5675元尚未支付,原告业务人员多次催要未果,于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沈阳宜室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对账单,对账单注明被告欠款金额为567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给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675元;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宜室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买卖关系。2020年4月末,经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拖欠2019年10月至11月货款共计5675元,被告在明细对账单上盖章确认。该笔货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对账单等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购货未给付货款,经双方对账被告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应自双方对账后开始计算,即2020年5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时止。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宜室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佛山顺德华润涂料商贸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5675元;二、被告沈阳宜室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佛山顺德华润涂料商贸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利息,以567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沈阳佛山顺德华润涂料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宜室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赫审 判 员  刘晓蕾审 判 员  温权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尹晓庆书 记 员  庞 月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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