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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雪娇、刘华丽等刘论松、刘论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327执14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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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4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冯雪娇、刘华丽等刘论松、刘论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苍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冯雪娇;刘华丽;刘论松;刘论性
  • 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雪娇,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刘华丽,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刘论松,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刘论性,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冯雪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4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华丽、刘论松、刘论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华丽、刘论松、刘论性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浙0327执1542号案件正依法拍卖被继承人刘守池所有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刘论松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桥墩镇桂兰路21-5号不动产以及违章部分,待处置完毕本案可参与分配。 截止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4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4418元、执行费5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林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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