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美虹、何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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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50号案件名称
袁美虹、何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袁美虹;何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袁美虹,女,汉族,1987年1月1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xxxx。身份证号码:61240119870112xxxx。被执行人:何峰,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xxxxxxx。身份证号码:61240119830525xxxx。袁美虹与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何峰偿还袁美虹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何峰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峰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2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 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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