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娅乔、杨刘蕾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22号
  • 案件名称

    杨娅乔、杨刘蕾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娅乔;杨刘蕾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22号原告:杨娅乔,女,1992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XX县XX镇XX组。被告:杨刘蕾,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XX县XX镇XX楼。原告杨娅乔与被告杨刘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娅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刘蕾立即归还我曾经为他履行了担保责任而支付的15061.65元;二、判令被告杨刘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被告杨刘蕾向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芮城管理部借款150000元,我用我的住房公积金为被告杨刘蕾的该项债务进行担保。2020年10月前被告杨刘蕾归还了50000元,10月后不再归还,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芮城管理部开始从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扣除。从2020年12月17日到2021年8月3日,我已经为他履行了15061.65元的担保责任。我多次向被告杨刘蕾索要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该项欠款,被告不仅对我避而不见,甚至连电话都不接。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状要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准确信息。本案中,原告起诉状载明被告杨刘蕾的现地址为芮城县古魏镇体育场南门体委家属院一单元一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被告的现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但该址找不到被告,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娅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预交8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