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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李艳梅;杨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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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57号
  • 案件名称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李艳梅;杨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李艳梅;杨与龙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57号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香域蓝山)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负责人:唐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艳梅,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杨与龙,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李艳梅、杨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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