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李艳梅;杨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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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57号案件名称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李艳梅;杨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李艳梅;杨与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57号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香域蓝山)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负责人:唐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艳梅,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杨与龙,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李艳梅、杨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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