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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潘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3民初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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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初342号
  • 案件名称

    韦某、潘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施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韦某;潘某1;潘某2;李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3民初342号原告:韦某,女,1967年7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紫云县人,务农,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潘某1,男,苗族,1972年12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潘某2,男,1952年1月26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施秉县,系潘某1的父亲。被告:李某,女,1950年8月24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施秉县,系潘某1的母亲。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辉,贵州省凯里市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韦某诉被告潘某1、潘某2、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员 孙鲁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 丽书 记 员 黄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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