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李健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2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李健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李健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