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正红、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1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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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150号之三案件名称
柳正红、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柳正红;胡永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2150号之三原告:柳正红,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中,永济市栲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永清,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柳正红与被告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2日以与被告胡永清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解除被告的保全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正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1105元,共计2405元,由原告柳正红负担。审判员 孙永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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