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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正红、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15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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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15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柳正红、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柳正红;胡永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2150号之三原告:柳正红,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中,永济市栲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永清,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柳正红与被告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2日以与被告胡永清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解除被告的保全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正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1105元,共计2405元,由原告柳正红负担。审判员  孙永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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