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群、湖北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2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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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2810号案件名称
胡国群、湖北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国群;湖北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池红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9004执2810号湖北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胡国群、池红心: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国群、池红心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鄂900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胡国群、池红心退赔肖治国、湖北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308.05元;胡国群退赔仙桃市黄林还建房工地损失109元、退赔肖治国损失39元。申请执行人湖北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赔522.05元,为执行上述判决书中的财产刑,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现已退赔申请执行人湖北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522.05元。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本院(2021)鄂900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中对湖北仕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的退赔款522.05元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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