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海珍、蒋训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7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735号
  • 案件名称

    唐海珍、蒋训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唐海珍;蒋训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唐海珍,女,汉族。被执行人蒋训伟,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海珍与被执行人蒋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训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海珍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唐海珍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训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24日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蒋训伟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零陵区管理部、保险公司、零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蒋训伟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蒋训伟名下位于XX有房屋,本院已查封待处置。被执行人蒋训伟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6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蒋训伟适用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债权XX万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XX元、诉讼费XX元已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蒋训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唐海珍也未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的。申请执行人唐海珍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唐海珍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玲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