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122财保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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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财保233号案件名称
河南金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河南金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财保233号申请人:河南金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九大街与航海东路交叉口正商经开广场3号楼2单元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92034397。法定代表人:郭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平,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运通大厦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816C。法定代表人:张金池。河南金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988.29元(1、开户行:建行泉州丰泽支行,账号:35×××57;2、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账户:99×××77)。河南金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金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8988.29元(1、开户行:建行泉州丰泽支行,账号:35×××57;2、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账户:99×××77)。案件申请费2864.94元,由河南金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家叶书 记 员 杨盼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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