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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泽兰、裴秀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7602民初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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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7602民初80号
  • 案件名称

    邵泽兰、裴秀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邵泽兰;裴秀河;裴仁海;李大林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7602民初80号原告:邵泽兰,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裴秀河,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裴仁海,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大林,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邵泽兰、裴秀河、裴仁海与被告李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邵泽兰、裴秀河、裴仁海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泽兰、裴秀河、裴仁海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泽兰、裴秀河、裴仁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邵泽兰、裴秀河、裴仁海负担。审判员  吕掖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铭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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