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石佛村民委员会二台村民小组与吴廷超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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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034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石佛村民委员会二台村民小组与吴廷超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石佛村民委员会二台村民小组;吴廷超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03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石佛村民委员会二台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洪棋,组长。被执行人:吴廷超,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石佛村民委员会二台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吴廷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廷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石佛村民委员会二台村民小组于2021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廷超支付土地流转费94,848.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廷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吴廷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随即对被执行人吴廷超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廷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房屋(有抵押,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与案外人刘建兰共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进行司法处置);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廷超的银行存款合计11,40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71元后支付了申请执行人11,337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领取,本院将该案款已提存)。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廷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廷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8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执行到位案款11,337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0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审 判 员 黄双平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钦华书 记 员 程 馨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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