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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伟民与深圳市走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5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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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5812号
  • 案件名称

    曹伟民与深圳市走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曹伟民;深圳市走吧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812号原告:曹伟民,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走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饶高贤。原告曹伟民与被告深圳市走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伟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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