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平、陈三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2执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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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727号案件名称
张和平、陈三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和平;陈三卫;王小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三卫,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小卫,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张和平与陈三卫、王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3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三卫、王小卫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和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到庭但未申报财产,王小卫已履行执行款20000元】二、2021年4月5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9月23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涉及多件执行案,本案系轮候冻结,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情况及续冻事宜,已冻结被执行人陈三卫名下保险。三、2021年4月2日,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财产情况,反馈名下未有房产、公积金。四、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由于被执行人陈三卫、王小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律师调查令等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0000元,尚余1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已冻结保险因需进一步调查险种后采取相应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华军审判员 赵 利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 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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