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积云、鲁培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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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500号案件名称
张积云、鲁培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积云;鲁培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500号原告:张积云,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培国,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原告张积云与被告鲁培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张积云在2021年9月8日以与鲁培国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鲁培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张积云以与鲁培国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员 马继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玲书 记 员 宗玉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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