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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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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1877号
  • 案件名称

    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银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877号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李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琼,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因被告已交纳欠付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怀成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凯丽书记员    韩芳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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