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蒋洪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1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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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恢179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蒋洪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蒋洪印;许文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恢1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北门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664828740E。负责人唐咸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洪印,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许文轩,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洪印、许文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恢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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